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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义乌市航天工艺品有限公司、义乌市扬航工艺品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义乌市航天工艺品有限公司,义乌市扬航工艺品有限公司,黄以明,楼爱菊,楼鲁辉,孙良红

案由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民初566号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大道193号301室。法定代表人:蓝翔。委托诉讼代理人:XX威,浙江金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晶,浙江金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义乌市航天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佛堂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黄以明。被告:义乌市扬航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江街道宏迪路2号。法定代表人:楼鲁辉。被告:黄以明,男,196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楼爱菊,女,196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楼鲁辉,男,1977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孙良红,女,197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航天工艺品有限公司、义乌市扬航工艺品有限公司、黄以明、楼爱菊、楼鲁辉、孙良红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被告义乌市航天工艺品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20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855999.99元(计算至2016年5月25日,以后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被告义乌市扬航工艺品有限公司、黄以明、楼爱菊、楼鲁辉、孙良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代理人XX威到庭参加了诉讼。各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3月30日,被告义乌市扬航工艺品有限公司,被告楼鲁辉、孙良红,被告黄以明、楼爱菊分别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义乌分行)签订《保证担保合同》一份,约定为被告义乌市航天工艺品有限公司与平安银行义乌分行签订的平银义分贷字20150325第002号贷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最高本金额人民币12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保证期间自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2015年3月30日,被告义乌市航天工艺品有限公司与平安银行义乌分行签订《贷款合同》一份,约定贷款金额人民币1200万元,贷款期限自2015年3月30日至2016年3月20日,贷款利率为贷款发放日的人民银行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每月20日为结息日,利随本清。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50%,双方还对其他权利义务内容进行了约定。同日,平安银行义乌分行按约向被告义乌市航天工艺品有限公司发放了贷款1200万元,借款借据载明贷款年利率为6.42%。嗣后,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利息,对其余款项并未支付。保证人也未承担保证责任。截至2016年5月25日,被告尚欠借款本金1200万元,利息、罚息、复利855999.99元。2016年6月23日,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原告签订《分户债权转让合同》一份,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原告。2016年9月1日,双方在浙江法制报上刊登了《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向各被告通知上述债权转让事实并要求被告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义乌市航天工艺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00万元并支付利、罚息(暂计至2016年5月25日为855999.99元,以后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义乌市扬航工艺品有限公司、黄以明、楼爱菊、楼鲁辉、孙良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98936元,由各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季东勤人民陪审员  王雄斌人民陪审员  张 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喻志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