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民初2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425民初2195号原告:张某,男,195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内蒙古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城镇居民。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元3300,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刘靖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郭永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