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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24民初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四川顺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四川三生万寿健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顺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三生万寿健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24民初447号原告:四川顺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置信北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77354612M。法定代表人:林淑燕,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康元,男,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鹏,男,该公司职工。被告:四川三生万寿健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万寿桥路70号附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332046080M。法定代表人:冯端容,董事长。原告四川顺霖建筑劳���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三生万寿健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四川顺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顺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顺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52.00元,由原告四川顺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雷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