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刑终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陈雷、张亚伟犯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雷,张亚伟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刑终211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雷,男,汉族,1990年10月3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初中文化,农民,住宿州市埇桥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5月10日到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西关派出所投案,当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1月11日被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3月21日被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次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孟云东,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亚伟,男,汉族,1990年10月24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初中文化,农民,住宿州市埇桥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16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西关派出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1月11日被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3月21日被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次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辩护人王瑞影,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审理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雷、张亚伟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2017)皖1302刑初64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陈雷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二、被告人张亚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三、没收赌博机二台,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追缴被告人陈雷、张亚伟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万五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雷、张亚伟均不服一审判决,分别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红旗、代理检察员张传来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陈雷及其辩护人孟云东,上诉人张亚伟及其辩护人王瑞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第二百二十七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7)皖1302刑初64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蔡 玉 良审判员 陈 传 安审判员 徐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洋(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