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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06执1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莹莹与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苍西村民委员会与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苍西村经济社与王家磊与王菁菁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莹莹,王家磊,王菁菁,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苍西村民委员会,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苍西村经济社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0106执1517号申请执行人:王莹莹。法定代理人:王兴全。申请执行人:王家磊。法定代理人:王兴全。申请执行人:王菁菁。法定代理人:王兴全。被执行人: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苍西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益全,主任。被执行人: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苍西村经济社。法定代表人:李益全,主任。申请执行人王莹莹、王家磊、王菁菁与被执行人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苍西村民委员会、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苍西村经济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琼01民终30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诉讼阶段以(2016)琼0106民初200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苍西村经济社名下在海口市信用合作联社椰海分社账户21010XXXXX上的存款17万元。现因执行需要,需解除对上述存款的冻结并将143178元扣划至本院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苍西村经济社在海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椰海分社(账户:21010XXXXX)的存款17万元的冻结;二、扣划被执行人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苍西村经济社在海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椰海分社(账户:21010XXXXX)内的存款143178元至本院账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林明雅审判员  彭柯铭审判员  蔡燕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