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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2民初3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郁泉娣与吴秋香、李雪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泉娣,吴秋香,李雪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2民初3843号原告郁泉娣,女,1965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被告吴秋香,女,1972年9月29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被告李雪兵,男,1970年8月8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原告郁泉娣与被告吴秋香、李雪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对民事权利有处分权,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郁泉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50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原告郁泉娣负担。审判员  吴卫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韦 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