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25执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建龙与被执行人于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建龙,于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5执734号申请执行人孙建龙,住丰宁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于海,住宽城县。申请执行人孙建龙与被执行人于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5民初9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查找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5民初90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怀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