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2执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宣志永申请杜传胜、刘玉杰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志永,杜传胜,刘玉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2执473号申请执行人宣志永,男,现住肇东市。被执行人杜传胜,男,现住肇东市。被执行人刘玉杰,女,现住肇东市。本院在执行宣志永申请执行杜传胜、刘玉杰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黑1282民初2378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截止到2017年6月19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执行款标的额为186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宣志永诉杜传胜、刘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 强代理审判员 郭瑞江代理审判员 刘德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韩文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