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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03执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曹云华与被执行人付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云华,付宋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03执180号申请执行人:曹云华,女,196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被执行人:付宋成,男,198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本院在执行曹云华与付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贺宏斌审判员  刘 莲审判员  李建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仁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