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03执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曹云华与被执行人付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云华,付宋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03执180号申请执行人:曹云华,女,196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被执行人:付宋成,男,198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本院在执行曹云华与付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贺宏斌审判员 刘 莲审判员 李建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仁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