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财保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曾品福与刘淑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曾品福,刘淑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4财保157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人:曾品福。被申请人:刘淑刚。申请人曾品福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淑刚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曾品福以所有的位于泸县云龙镇云丰村安康锦苑4号楼2单元5层502号的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刘淑刚价值200000元的财产或存款。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被申请人刘淑刚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兴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税良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