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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8民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原告施晓春诉被告张加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晓春,张加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8民初151号原告:施晓春,男,196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被告:张加利,男,196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原告施晓春诉被告张加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原告施晓春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施晓春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施晓春撤诉。案件受理费3680元,减半收取计1840元,由施晓春负担。审 判 长  曾青松人民陪审员  陈海洋人民陪审员  陈锡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邱 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