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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81民初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那某与贺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那某,贺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181民初377号原告:那某,性别:××,××族。被告:贺某。委托代理人:王银光,山西仁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那某与被告贺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那某、被告贺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银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那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彩礼款共计11095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年××月××日,原、被告未办理结婚证,举行结婚仪式,共同生活两个月中,被告贺某经常早出晚归,晚上12点也不回家,也不打电话告知家里,不干家务,对原告也不关心,家里的电器无缘无故搬走。从同居以来原告给被告的钱,被告未用于家庭开支。而且原告要求与被告办理结婚证,被告称给5000元才办理,原被告间没有共同话题,原告说气话叫被告离开家,被告把所有陪嫁物品搬走,原告多次给被告打电话,被告不接,找被告父母解决双方的矛盾,也没有回应,现原告认为双方没有感情,无法共同生活。因举行仪式前给付被告彩礼款88800元、支付宝给付彩礼6900元、开皮箱款10800元、拜礼钱4500元,共计110950元。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上述款项。原告那某针对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那某的主体资格。2、杜振华证明1份,证明经媒人杜振华手给付彩礼88800元。3、打款凭证1份,证明原告2016年9月至10月给被告打款6900元。4、支付宽带费用收据及受理单各1份,信息若干条、证明被告答辩中所说的钱用于缴纳宽带费用等生活开支不属实,而是原告缴纳开支。5、照相收据1份,证明原告支付照相费用1100元。6、陪嫁单及陪嫁品照片、礼金收入开支明细各1份,证明被告的陪嫁物品及给付被告开皮箱款10800元、拜礼钱4450元。7、金大福收据1份,证明原告曾支付916元,用订婚戒指为被告置换挂坠。被告贺某辩称,原、被系××××年××月××日举行仪式,恋爱期间两人感情很好,彼此恩爱,双方父母也赞同,所以举行仪式,并不是原告所述草率结婚。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和睦相处,并非原告所述被告问他要钱,反之原告企图吞食被告个人财产,要求将被告名下的房子和汽车以及全部财产写在原告名下。原告一直未发放工资,也未给过被告分文,婚后家里开支较大,好多家用都是被告开支,被告做微商送货四处奔波,一直以自己最大能力经营家庭,也承担起作妻子的责任,可是原告却不理解。被告因经济而唠叨,原告不高兴,原告家里人不满意,由此双方发生矛盾。并非被告要走,而是原告母亲对被告言语不和,并将原告从家里叫走,挑唆原被告的感情,且原告及家人向被告索要钱财无果,原告便无故与被告吵架,多次打骂被告,并将被告东西扔出来,撵被告走,换了家里的锁,不让被告回家。婚后正月走亲戚被告赊欠的酒款,至今还未付。生活中双方闹点矛盾在所难免,但不存在被告说的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彩礼是中国旧时的婚礼程序之一,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礼俗称“彩礼”。即送彩礼之后,婚约正式缔结,一般不得反悔。若有反悔时,女方反悔,彩礼要退还男方;若男方反悔,则彩礼一般不退。被告不同意原告返还彩礼的请求,原被告恋爱期间经常通过电话联系,出去游玩,都有开支,相互赠送,原告赠送礼物给被告系自愿赠予行为,不应返还。举行仪式前给付的彩礼,被告均用于购买双方举行仪式的衣物及用品、家用电器等。剩余的用于婚后生活开支,有被告所列开支明细为凭。综上除去彩礼被告还支出30000余元,被告才是受害者,应驳回原告的请求。被告贺某针对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孝义市人民医院检验报告单1份,证明原被告同居时间较长。2、原被告短信聊天记录,证明原告向被告认错,共同生活中原告系过错方。3、共同生活中的开支明细1份,证明1份、购物清单和收据7份,购药小票4份,证明原告给付被告的彩礼已经用于购物及日常开支。4、借据1份,证明共同生活中有债务,原告应承担。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开始共同生活。同居期间未生育子女。2017年2月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换了门锁,被告离家至今,原告遂提起诉讼。同居前原告通过手机支付宝转给被告6900元,经媒人手分两次给付被告彩礼88800元、订婚黄金戒指一枚。被告陪嫁品有威乐公寓房1套(30平方米)、中华汽车1辆、双开门冰箱1台、全自动洗衣机1台、古字画1付、挂烫机1个、足浴盆1个、金戒指1个、金项链1条、翡翠首饰1套、茶具1套、皮箱1个、毛毯1块。举行仪式当日原告给付被告陪嫁品回扣款10800元、磕头钱4450元。双方同居前被告购买保险柜1个(480元),通过网上购置淋浴房浴缸1个(2288元)、门厅隔断玄关时尚屏风1个(695元)、衣柜1个(1147元),均在原告处。陪嫁品中除双开门冰箱、古字画在原告处,金饰品下落双方陈述不一,其余被告离家时带走。对于彩礼的开支,双方各执一词。对于照相开支1188元,原告持有全套补款1100元的收据、被告持有缴纳定金88元的收据及同居后用订婚戒指置换吊坠补差价的916元,双方对出资陈述不一。本院认为,原告那某与被告贺某未经结婚登记即举行婚礼共同生活,双方的同居关系依法不受法律调整。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如果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其中之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原告主张拜礼,属于亲戚对被告的赠予行为。对于被告所述的债务,双方各执一词,被告又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本院无法认定。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同居前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之主张,本院应予支持,根据本案案情,剔除原告因举行结婚仪式按民间风俗的正常合理支出外,原告应适当退还被告部分的彩礼;被告陪嫁品中除在原告处,金饰品下落双方陈述不一外,均在被告处,对于金首饰下落双方各执一词,又均未能提供证据,本院无法认定;故原告应予返还被告双开门冰箱、古字画,因陪嫁物品产生的原告给付被告的开皮箱款10800元,被告也应返还原告;同居前被告购置的保险柜及网购的淋浴房浴缸1个(2288元)、门厅隔断玄关时尚屏风1个(695元)、衣柜1个(1147元),均在原告处,综上被告贺某应酌情以返还原告那某彩礼等款共计58000元为宜;对于原告要求返还拜礼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贺某给付原告那某彩礼等款5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二、原告那某返还被告贺某陪嫁品双开门冰箱、古字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三、其他生活用品现在谁手归谁所有。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那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裴治文审判员  王 红审判员  任建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俊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