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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执4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桓台县唐山镇麦丰住宅烟道厂、沈阳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桓台县唐山镇麦丰住宅烟道厂,沈阳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4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桓台县唐山镇麦丰住宅烟道厂,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被执行人:沈阳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沈阳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执行费已按规定缴纳,查封财产已依法解封。申请执行人桓台县唐山镇麦丰住宅烟道厂的申请事项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6民初29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洪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 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