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4民初1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陈鸿华与蔡春杰、沈雪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鸿华,蔡春杰,沈雪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04民初1444号原告:陈鸿华,男,198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立霞、王乘波,福建兆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被告:蔡春杰,男,198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沈雪银,女,198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四川省西昌市,原告陈鸿华与被告蔡春杰、沈雪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鸿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立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春杰、沈雪银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鸿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蔡春杰、沈雪银共同向陈鸿华归还借款本金90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9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事实与理由:蔡春杰因资金周转需要向陈鸿华借款9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按2%计算,没有约定借款期限。上述事实有蔡春杰亲笔书写的借条原件1份为据证实。陈鸿华向蔡春杰支付借款后,蔡春杰至今未归还借款,经催讨,蔡春杰都以暂时无款为由推脱至今。据查,沈雪银是蔡春杰的配偶,上述借款发生于蔡春杰、沈雪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由蔡春杰、沈雪银承担共同返还责任。蔡春杰、沈雪银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30日蔡春杰向陈鸿华借款90000元,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及借款期限,时由蔡春杰出具借条1份交陈鸿华交执。现因陈鸿华向蔡春杰催讨,蔡春杰无还款,致讼。另查,蔡春杰与沈雪银于2011年10月1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上述借款发生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蔡春杰向陈鸿华借款90000元,有当事人陈述及理财金帐户历史明细清单、借条在案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认定。陈鸿华诉讼请求蔡春杰偿还借款90000元,合理合法,予以支持。陈鸿华主张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月利率2%,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不予认定。现可自起诉之日即2017年3月2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蔡春杰与沈雪银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系发生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陈鸿华诉讼请求沈雪银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是合理合法的,予以支持。蔡春杰、沈雪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蔡春杰、沈雪银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陈鸿华借款90000元及自2017年3月2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利随本清;二、驳回陈鸿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蔡春杰、沈雪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元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俞雅莹附注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申请执行提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