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5民初2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2770周建与江苏凯华铝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江苏凯华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5民初2770号原告:周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忠祥。被告:江苏凯华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猛。原告周建诉被告江苏凯华铝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周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双方解除劳动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停工留薪期间工资9400元、护理费2400元、一次性伤残赔偿金1645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000元、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15000元、鉴定费200元、交通费300元,合计7421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14日原告应聘到被告处从事操作工,试用期半个月,试用期满后每月3000元,2015年10月13日上午十点半左右,原告在工作时不慎被木托砸伤左足,医院诊断为左足拇趾远节趾骨骨折,2015年12月份原告申请工伤认定,2016年12月份经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经徐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无护理依赖,双方就工伤各项赔偿没有达成协议,原告申诉到贾汪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作出不再受理、受理劳动确认书,现原告依法诉讼到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周建提供的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徐人社工认字[2015]第2179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并未生效,被告江苏凯华铝业有限公司已在规定的期限内就该工伤认定决定向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已立案受理,案号为(2017)苏8601行初542号。因工伤认定是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职权行为,人民法院不宜直接行使,且该工伤认定决定并未生效,故原告周建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本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周建的起诉。原告可在涉案的工伤认定决定生效后再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周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晓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文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