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执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祖亚玲与王秀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祖亚玲,王秀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347号申请执行人祖亚玲,女,汉族。被执行人王秀利,女,汉族。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6)陕0502民初53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王秀利未按生效调解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祖亚玲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1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秀利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从被执行人处执行回案款1000元,已全部兑付申请人祖亚玲,下余案款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502民初5323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王秀利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祖亚玲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李军审 判 员 孙兴盛人民陪审员 张婷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沈存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