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03执恢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张家锋、黄昌海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桂0903执恢27号申请执行人:张家锋,男,198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被执行人:黄昌海,男,198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福绵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张家锋与被执行人黄昌海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2015)福民一初字第4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昌海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向张家锋偿还合伙资金5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25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家锋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家锋自愿放弃部分利息,只要回执行款50525元,并同意本案执行完毕,被执行人黄昌海按要求交纳了执行款50525元及执行费658元。本院认为,本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2015)福民一初字第46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张家锋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广西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2015)福民一初字第46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