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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24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邹观隆、梁焕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观隆,梁焕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4执159号申请执行人:邹观隆,男,198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兴业县。委托代理人:梁立锋,男,广西纳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梁焕忠,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业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观隆与被执行人梁焕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梁焕忠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梁焕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对其���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梁焕忠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5月25日,本院组织了申请执行人邹观隆与被执行人梁焕忠进行协商,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梁焕忠当场给付2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并由法院依法扣押了梁焕忠的桂K×××××号小汽车,被执行人需在三个月内还清余下欠款,逾期将依法拍卖法院扣押的汽车以偿还余下债务。同时,本院还对被执行人梁焕忠的财产进行了查控,已穷尽财产调查的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照法律规定对申请执行人方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方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0924民初10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谭惠岚审判员  陈永慈审判员  杨永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华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