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81执2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杨德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德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81执2542号移送执行人:宁国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杨德乐,男,1964年1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移送执行人移送执行被执行人杨德乐刑事罚金一案的(2016)皖1881刑初11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移送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1881刑初117号刑事判决书中关于刑事罚金内容的执行。被执行人没有全部缴纳罚金的,本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形的,予以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凤维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秦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