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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民初3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赵长生与邓锦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长生,邓锦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初3350号原告:赵长生,男,汉族,1953年10月22日出生,住登封市。担保人:耿玉宗,男,汉族,1974年10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嵩阳办事处少室中路龙鑫园家属院1号楼2单元602号。身份证号:410125197410170530。被告:邓锦杰,男,汉族,1969年5月31日出生,住登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长生诉被告邓锦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长生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对被告邓锦杰所有的位于登封市菜园路东竹苇街十五巷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登××号)予以查封,并提供耿玉宗所有的位于登封市阳城路与洧河路交叉口西北角中凯龙城B3号楼2单元4层403室房产一套(房产证号:登房权证字第××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赵长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邓锦杰所有的位于登封市菜园路东竹苇街十五巷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登××号)予以查封;二、同时将担保人耿玉宗所有的位于登封市阳城路与洧河路交叉口西北角中凯龙城B3号楼2单元4层403室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登房权证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本案保全费2520元,由原告赵长生预交,待结案后由败诉方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西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瑞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