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民终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郭玉珠、李奇涛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玉珠,李奇涛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民终5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玉珠,女,1957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万安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奇涛,男,1949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万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苓(李奇涛之女),女,1979年3月19日生,汉族,住万安县,。上诉人郭玉珠因与被上诉人李奇涛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万安县人民法院(2016)赣0828民初1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万安县人民法院(2016)赣0828民初111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万安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郭玉珠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陈 晨审判员 杨思铭审判员 罗良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