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22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贾钰与西安研苑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钰,西安研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22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贾钰,女,汉族。被执行人西安研苑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建军,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贾钰与被执行人西安研苑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666-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研苑置业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任瑾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666-1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西安研苑置业有限公司自本院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但其未履行。嗣后,本院通过查询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信息、房屋产权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等,发现被执行人西安研苑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财产已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遂本院已将该土地财产轮候查封,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参与分配上述财产拍卖所得款项,由于周期较长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撤销对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2017)陕0113执2298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