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3执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庞某某与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3执304号申请执行人庞某,女,生于1969年3月3日,住延安市。被执行人赵某某,男,生于1970年5月27日,住岐山县。本院在执行庞某与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岐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323民初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赵某某未按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某某履行了全部案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岐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323民初1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苗剑峰执行员 刘 军执行员 李国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安贝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