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执恢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明武与朱道彦为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武,朱道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恢116号申请执行人:张明武,男,生于1970年10月8日,汉族,住邓州市古城街道办事处北环路*号。被执行人:朱道彦,男,生于1982年2月2日,汉族,住邓州市张村镇朱营村。本院在执行张明武申请执行朱道彦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人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恢1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少庭审判员 朱义磊审判员 刘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新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