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执1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中茂租赁站与雷书明、周世林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茂租赁站,雷书明,周世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1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茂租赁站。住所:攀枝花市前进乡纳拉河边。经营者:文成豪,男,1963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前进乡前进村纳拉河组3号。委托代理人:张进,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0310294275。被执行人:雷书明,男,1967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周世林,男,1966年5月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我院在执行中茂租赁站与雷书明、周世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雷书明、周世林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审判员 黄 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庞国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