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4执5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郭彩香、孙绍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彩香,孙绍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4执5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彩香,女,1963年4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孙绍栋,男,1966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申请执行人郭彩香与被执行人孙绍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58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58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赵丕杰审判员 张孝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慕宗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