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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执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克什克腾旗翼龙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图亚、韩志丰、布仁巴雅尔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克什克腾旗翼龙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图亚,布仁巴雅尔,韩志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350号申请执行人:克什克腾旗翼龙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图亚,女,蒙古族,1966年9月4日出生,牧民,身份证号×××,住所地克什克腾旗巴彦查干苏木居委会2组。被执行人:布仁巴雅尔,男,蒙古族,1963年3月21日出生,牧民,身份证号×××,住所地克什克腾旗巴彦查干苏木居委会2组。被执行人:韩志丰,男,汉族,1965年12月28日出生,无业,身份证号×××,住所地克什克腾巴彦查干苏木巴彦高勒嘎查。本院在执行克什克腾旗翼龙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图亚、韩志丰、布仁巴雅尔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克什克腾旗翼龙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图亚、韩志丰、布仁巴雅尔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425执3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美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