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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行赔终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张景禄与兰西县商务局行政赔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景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12行赔终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景禄,男,住兰西县。上诉人张景禄因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兰西县人民法院(2017)黑1222行赔初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张景禄上诉称,2014年商务局非法向国土局出非法要道函,后经肇东市人民法院(2014)肇行初字第12号行政判决其胜诉,国土局重新给其发证。为此给造成损失11256880元必赔其。请求撤销原裁定,赔偿其损失11256880元。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景禄因土地使用权登记一事,于2014年以兰西县人民政府、兰西县国土资源局、兰西县商务局为被告向肇东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三被告立即给其重新发土地证同时赔偿经济损失12148880元。肇东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2014)肇行初字第12号行政判决,判决:一、驳回原告张景禄对兰西县人民政府、兰西县商务局的起诉;二、责令被告兰西县国土资源局于本判决生效后依法履行对原告张景禄申请将张良土地使用权变更其名下的土地登记职责;三、原告请求赔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张景禄又向兰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要求兰西县商务局赔偿其损失,兰西县人民法院认为(2014)肇行初字第12号行政判决已驳回张景禄的赔偿请求,张景禄再次请求赔偿不符合法律规定,于2016年3月16日作出(2016)黑1222行赔初1号行政裁定,裁定不予受理。张景禄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作出(2016)黑12行赔终2号行政裁定,以张景禄的起诉属于重复起诉,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此次张景禄再次向兰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兰西县商务局赔偿其损失,其起诉事项属重复起诉。兰西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军审判员 王 鹤审判员 吴红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 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