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381执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高继业与周丽娜、辛中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继业,周丽娜,辛中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81执313号申请执行人高继业,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周丽娜,女,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辛中华,女,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如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万福审 判 员  曹 巍代理审判员  张春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晓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