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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5民初2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海兴与孟长有、侯爱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原海兴,孟长有,侯爱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5民初2306号原告:原海兴,男,196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其峰,温县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孟长有,男,196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温县。被告:侯爱青,又名侯枝,女,1955年7月15日出生,住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京州,男,197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温县。原告原海兴与被告孟长有、侯爱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原海兴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海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0元,减半收取595元,由原告原海兴负担。审判员  段爱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志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