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5民初2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海兴与孟长有、侯爱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原海兴,孟长有,侯爱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5民初2306号原告:原海兴,男,196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其峰,温县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孟长有,男,196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温县。被告:侯爱青,又名侯枝,女,1955年7月15日出生,住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京州,男,197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温县。原告原海兴与被告孟长有、侯爱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原海兴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海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0元,减半收取595元,由原告原海兴负担。审判员 段爱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志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