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执1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代昌金申请执行四川省四维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张红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昌金,四川省四维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张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1381号申请执行人:代昌金,男,1965年10月2日出生,住遂宁市安居区。被执行人:四川省四维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一段22号。法定代表人:罗教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红军,男,1970年1月27日出生,住遂宁市船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代昌金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四维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张红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向申请执行人代昌金履行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代昌金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该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903执13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文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