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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成禄富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禄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执61号被执行人:成禄富,男,1970年8月出生,汉族,住兴文县。被执行人成禄富犯运输毒品罪一案,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宜中刑二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刑事判决书判决: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执行。刑庭移送执行表表明无财产线索,无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无移送和处置财产,进入执行后,经总对总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8)宜中刑二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第二条“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终结本次执行,有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 军审判员 刘成良审判员 何松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 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