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4执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胡海洪、盛爱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海洪,盛爱军,孟德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4执524号申请执行人胡海洪,男,198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碑店市。被执行人盛爱军,男,198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碑店市。被执行人孟德华,女,198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碑店市。申请执行人胡海洪与被执行人盛爱军、孟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684执52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立新人民陪审员 王文清人民陪审员 李 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卫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