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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辽0113民初1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李大勇与王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大勇,王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辽0113民初1690号原告:李大勇,男,198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被告:王峰,男,197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北新区。原告李大勇与被告王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8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提供的被告王峰的住址无法送达,且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其他明确住址,致使无法送达。本院认为,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王峰的明确住址,故应当视为原告的起诉无明确的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大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65元,免收。审判员  刘亚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晓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