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辽0113民初1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李大勇与王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大勇,王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辽0113民初1690号原告:李大勇,男,198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被告:王峰,男,197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北新区。原告李大勇与被告王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8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提供的被告王峰的住址无法送达,且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其他明确住址,致使无法送达。本院认为,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王峰的明确住址,故应当视为原告的起诉无明确的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大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65元,免收。审判员 刘亚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晓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