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202民初1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吕某1与吕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1,吕某2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2民初1709号原告:吕某1,女,1983年8月6日生,满族,现住址:唐山市路南区。被告:吕某2,男,1963年2月10日生,汉族,现住址:唐山市路南区。原告吕某1诉被告吕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吕某1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90元,减半收取3395元,由原告吕某1负担。审 判 员  李 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张 翔书 记 员  黄婉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