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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2民初5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吴明强与谢育平、宜兴市昊宇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明强,谢育平,宜兴市昊宇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马忠良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5163号原告吴明强,男,1973年3月1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委托代理人余翀,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育平,男,1960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告宜兴市昊宇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宇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徐舍镇烟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2825617641077。法定代表人马忠良,昊宇公司总经理。被告马忠良,男,1965年7月6日生,,汉族,住宜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明强与被告谢育平、被告昊宇公司、被告马忠良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明强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谢育平、被告昊宇公司、被告马忠良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吴明强申请撤回对被告谢育平、被告昊宇公司、被告马忠良的起诉,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明强撤回对被告谢育平、被告宜兴市昊宇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被告马忠良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明强负担。审判员  史伟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渊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