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2民初2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李某与赵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赵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2民初2314号原告李某,女,199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委托代理人李文海,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被告赵某1,男,1990年4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委托代理人宗蕾,河北金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离婚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到庭情况: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文海、被告赵某1的委托代理人到庭。查明案件事实:××××年××月××日,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1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赵某2,××××年××月××日生育儿子赵某3。本院认为,夫妻间应当相互尊重,相互包容,共同建立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双方在共同的生活中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且生育女儿赵某2、儿子赵某3,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吵闹在所难免,但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不予支持。因不准予原、被告离婚,故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不予评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建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郝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