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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6民初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董志水与徐相琴、王贵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志水,徐相琴,王贵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838号原告:董志水,男,汉族,务农,住所地:山东省平原县。被告:徐相琴,女,汉族,务农,住所地:山东省平原县。被告:王贵贞,男,汉族,务农,住所地:山东省平原县。原告董志水与被告徐相琴、王贵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张小朋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董志水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白华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