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6民初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董志水与徐相琴、王贵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志水,徐相琴,王贵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838号原告:董志水,男,汉族,务农,住所地:山东省平原县。被告:徐相琴,女,汉族,务农,住所地:山东省平原县。被告:王贵贞,男,汉族,务农,住所地:山东省平原县。原告董志水与被告徐相琴、王贵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张小朋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董志水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白华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