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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4执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严某、严某某刑事罚金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某,严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467号被执行人严某。被执行人严某某。本院的(2016)陕0404刑初19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严某缴纳罚金150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100元;判决被执行人严某某缴纳罚金10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全国法院信息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严某、严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故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404执4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刘保祥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小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