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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5财保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卢中杰、王军锋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卢中杰,王军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财保8号申请人卢中杰,男,汉族,1967年12月11日出生,住固始县。被申请人王军锋,男,汉族,1980年10月27日出生,固始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申请人卢中杰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军锋名下位于固始县马岗集乡街道通过出让取得的一宗商住性质土地予以查封。担保人张志明以其一套住宅为卢中杰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卢中杰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军锋名下位于固始县马岗集乡街道的一宗商住性质土地予以查封,该宗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固马国用(2015)第206000002号⑦-NO9,查封期限为2017年6月20日至2020年6月19日。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卢中杰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吴永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 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