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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2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显广、李增援等与刘宪发侵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显广,李增援,李增辉,李静,王玉芝,刘宪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2执29号申请人李显广,男,1953年12月12日出生,满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申请人李增援,男,1978年3月20出生,满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申请人李增辉,男,1985年3月12日出生,满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申请人李静,女,1982年4月2日出生,满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申请人王玉芝,女,1935年7月11日出生,满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刘宪发,男,198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受理了李显广、李增援、李增辉、李静、王玉芝申请执行刘宪发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令,本院经穷尽财产查控措施后,确认被执行人不能足额执行,且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内0722执2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冬学审判员  张大祺审判员  马宗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冬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