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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11执6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英申请执行郑州千群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平顶山市钢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顶山千富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英,郑州千群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平顶山市钢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顶山千富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11执6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英,女,197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郑州千群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晓瀑。被执行人平顶山市钢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攀。被执行人平顶山千富商贸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411民初180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郑州千群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平顶山市钢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顶山千富商贸有限公司履行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郑州千群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平顶山市钢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顶山千富商贸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91000元予以划拨至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指定帐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红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 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