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民辖终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金河混凝土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沈阳金河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辖终3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闽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11层。法定代表人:黄石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冬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金河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前进大洼村。法定代表人:冷凤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玉霞,辽宁铭迅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4民初4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于利军审判员 曹 喆审判员 张小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洪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