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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0执恢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傅德强申请恢复执行简阳中汽挂车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德强,简阳中汽挂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0执恢396号申请执行人傅德强,男,197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新市镇新达街137号附51号。委托代理人张家兵,简阳市俊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简阳中汽挂车有限公司,住所地简阳市新市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雷杨丽,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傅德强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简阳中汽挂车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以(2015)简阳民破字第01-3号民事裁定书,宣告简阳中汽挂车有限公司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180执恢3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鸿滨审判员  赖玉文审判员  陈仁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干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