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执6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静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执6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天宇,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静丽,女,汉族,1977年1月6日出生。关于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静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2月14日作出的(2016)郑仲裁字第057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静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档案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静丽名下宝马牌车一辆。查封期限2年。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过户、转让、抵押等手续。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吕茜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