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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执恢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临沂市沂南支行、陈明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临沂市沂南支行,陈明江,陈良军,张伟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恢25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临沂市沂南支行。法定代表人徐岩行长。被执行人:陈明江,男,汉族。被执行人:陈良军,男,汉族。被执行人:张伟华,男,沂南县建设局施工管理办公室职工。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临沂市沂南支行与被告陈明江、陈良军、张伟华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沂南商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沂南商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民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恩厂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大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