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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2民特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张某某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汪某某,张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2民特9号申请人汪某某,女,1976年6月28日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被申请人张某某,男,1973年6月5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申请人汪某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张某某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申请后,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汪某某撤回申请。代理审判员  冯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