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初2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行涛与邴晓德、赵慧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行涛,邴晓德,赵慧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5民初2080号原告:李行涛,男,197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邴晓德,男,196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赵慧梅,女,196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原告李行涛与被告邴晓德、赵慧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子豪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行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慧梅、邴晓德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行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付清欠款5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被告因故向原告借款5万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仍以无款为由拒付。上述事实,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一份予以证实。被告邴晓德未答辩。被告赵慧梅未答辩。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1年6月5日登记结婚。2014年11月9日,被告邴晓德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载明:“借条今借人民币现金伍万元整(¥50000.00),月息2分借款人:邴晓德2014.11.9日139××××3075”。后被告未还款,原告诉至本院。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及原告陈述在案为凭,已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邴晓德拖欠原告借款5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该债务发生于被告邴晓德、赵慧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被告赵慧梅对该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关于二被告应支付的利息,因借条中载明月息2分即2%,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借款利息应借款之日(2014年11月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邴晓德、赵慧梅即未答辩又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及答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邴晓德、赵慧梅付给原告李行涛借款人民币50000元。二、被告邴晓德、赵慧梅负担原告李行涛上述借款从2014年11月9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借款利息。上述一、二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子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