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刑终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刘杰盗窃、敲诈勒索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终138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杰,男,1988年2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顺昌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顺昌县。曾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10月9日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千元;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刘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抢劫罪没有判决,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6日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2016年7月1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建省顺昌县看守所。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杰犯盗窃罪、敲诈勒索罪一案,于二0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作出(2017)闽0721刑初62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刘杰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责令被告人刘杰退出赃款折价款人民币四十二元,返还给被害人杨某。被告人刘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杰以认罪服判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上诉人刘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恐吓、胁迫手段,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亦构成敲诈勒索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定罪与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刘杰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杰撤回上诉。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2017)闽0721刑初6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伍景鹰代理审判员 曾倩颖代理审判员 叶丽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珊珊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