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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1执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执行梁政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81执692号梁政,住所地涿州市××××号苏月河,所在地涿州市车站东街9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681民初4459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苏月河在银行的存款79438.36万元或查封被执行人苏月河相当于79438.36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苏月河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彭其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小康 来源:百度“”